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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财政局文件
昆财规字〔2018〕3号
关于印发《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
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山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了《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
昆山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0日
附件 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山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昆山市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权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供应商监管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透明、惩罚得当、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七条 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对供应商失信行为、不良行为等诚信信息,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记录,在昆山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 第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每发生一个失信行为,诚信记录分减10分,供应商诚信记录起始基础分为60分,失信行为记录分有效期一年。 (一)已递交投标(响应)文件而不参加开标的,或者开标时以各种理由不解密投标(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不遵守开评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 (三)未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的; (五)履约验收不合格的; (六)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七)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的; (八)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 (九)经查实,利用产品授权等方式控制货源的; (十)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同时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十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每发生一个不良行为,诚信记录分减为零分,不良行为记录分有效期为处罚生效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八)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采购文件规定,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九)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十一)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已被依法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不再重复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十条 在供应商诚信信息记录变更登记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告知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如认为诚信信息有误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据,经核实后,如发现有误,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供应商诚信记录分使用办法: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给予总分值2%的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6%;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按该供应商响应报价的2%增加评审价格,增价最多不超过6%。 评审时,要结合供应商的诚信记录情况评定供应商最终评审得分。 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供应商诚信记录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记录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十二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按《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8月21日起执行。昆山市财政局2016年3月1日发布的《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昆财规字〔2016〕2号)同时废止。
昆山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印发 |
附件
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山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昆山市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权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供应商监管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透明、惩罚得当、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七条 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对供应商失信行为、不良行为等诚信信息,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记录,在昆山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
第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每发生一个失信行为,诚信记录分减10分,供应商诚信记录起始基础分为60分,失信行为记录分有效期一年。
(一)已递交投标(响应)文件而不参加开标的,或者开标时以各种理由不解密投标(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不遵守开评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
(三)未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的;
(五)履约验收不合格的;
(六)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七)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的;
(八)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
(九)经查实,利用产品授权等方式控制货源的;
(十)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同时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十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每发生一个不良行为,诚信记录分减为零分,不良行为记录分有效期为处罚生效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八)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采购文件规定,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九)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十一)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已被依法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不再重复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十条 在供应商诚信信息记录变更登记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告知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如认为诚信信息有误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据,经核实后,如发现有误,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供应商诚信记录分使用办法: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给予总分值2%的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6%;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按该供应商响应报价的2%增加评审价格,增价最多不超过6%。
评审时,要结合供应商的诚信记录情况评定供应商最终评审得分。 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供应商诚信记录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记录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十二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按《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8月21日起执行。昆山市财政局2016年3月1日发布的《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昆财规字〔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