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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财政局文件
昆财字〔2016〕2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片区,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流程,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昆山市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是为采购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采购人应根据昆山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结合自身需要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需求的描述要准确合理,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应尽量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但是需求内容中不得带有倾向性、排他性条款。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左右,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半个月左右;如有质疑投诉,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二个月左右,上述时间不包括采购人前期准备时间。因此,为不影响采购人工作正常进行,请采购人提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技术性,为了做到公平公正,采购人无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由采购监管部门在专家库中抽取。如果采购人派代表参与评审的,应认真对项目进行评审,如出现畸高、畸低的评分要做出详细说明,若无法说明,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中标或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必须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到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双方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如在履行合同时产生纠纷,则按《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处理。采购人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验收是采购人的责任和义务,为了防止低价中标或以次充好等现象发生,政府采购项目应由采购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为保证质量,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及早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可约定根据供货(工程)进度,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防止发生验收不合格造成纠纷,产生被动情况。
六、为了保证采购质量,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推荐主要产品或配件的参考品牌,但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控货。智能化、中央空调等带有安装或隐蔽工程的项目,需请监理对整个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验收。
七、追加合同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原合同金额的10%,且追加的内容必须是原采购项目中指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如与原合同内容不一致,一律不得追加,需要另行政府采购。
八、协议供货产品(电脑、电视机、复印机等)价格由省财政厅每季采购确定最高限价。采购限额以内产品,采购人可在协议供应商和非协议供应商之间协商确定最低价格进行采购。
九、国有(集体)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经营性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不再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办理采购业务。
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特此通知。
昆山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1日
抄送:苏州市财政局,昆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 |
昆山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1日印发 |